截至去年1月,我国已经开通的4.5万多个政府门户网站。近年来,我国从中央政府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几乎都设立了自己的官方网站,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然而,作为政府信息公开重要载体的政府网站却很少能成为老百姓浏览并解决实际问题的有效途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日前发布了《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82010版法治蓝皮书》,其中,《中国地方政府透明度年度报告(2009年):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为视角》(以下简称“报告”)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国情调研组(以下简称“调研组”)于去年11月9日至 12月15日对中国43个省会城市和较大市的政府门户网站进行集中调查,对中国部分地方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进行调研、测评和分析。
公众获取政府信息陷入“迷宫”
“在政府网站已经成为地方政府公开政府信息重要渠道、对外集中办公和向公众提供信息重要平台的现实情况下,调研组浏览了43个城市政府网站的有关栏目和信息,并以普通公民身份就有关链接、信息检索系统、电话、电子邮件、信息公开、申请提交系统等的有效性进行了实际验证。”报告执笔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吕艳滨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调研发现,一些政府门户网站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情况不好,不少政府网站存在信息不集中、网站信息获取不方便,个别政府网站只重形式不重内容等问题,按照我们设计的测评指标,43个城市中半数以上不及格。”
调研组的测评指标由6部分组成,分别是政府门户网站运行状况、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完善状况、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有效性、依申请公开平台的有效性、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有效性、房屋拆迁信息的公开性。
报告指出,不少政府网站信息不集中,有的政府网站同时提供了“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的平台,但内容既有交叉,又各不相同;有些网站在栏目设置、信息编排上缺乏科学性,查询者为了获取一些信息身陷“迷宫”。调研中甚至出现过针对相同的信息或者栏目,同一时间有的人能找到有关信息有的却不能,同一个人在某一时间可以找到、而在另一时间却找不到该信息的情况。有的网站没有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提供检索功能,或者所提供的检索功能设计不合理,检索效果不理想。
个别政府网站只重形式不重内容,部分政府网站配置了各类信息的栏目,但是,有关链接或者无法打开,或者链接到与标题无关的内容,有的网站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如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有误。调研组在用各政府门户网站提供的电话进行验证时发现,有的电话号码为空号,有的电话长期占线或一直无人接听,有的虽然有人接听,但接听人员提出本部门不负责有关事务,或者不熟悉相应业务。
政府信息公开说明书不够精细
编制本机构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各级政府机关在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时应当履行的另一项职责。指南类似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说明书,不熟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公众可以据此了解自己享有的权利、谁有义务提供政府信息、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无法依法获得政府信息时寻求救济和获得帮助的渠道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政府机关在指南中提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有关信息,以方便公众进行咨询、提出申请。调研组对政府网站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电话号码和电子邮箱地址进行了验证,结果不理想。一些网站提供的号码或者邮箱地址有误,电话无法打通,邮件无法成功发送或者被系统退回。
指南描述的内容还有不够细致的地方。比如,对工作时间的表述仅仅使用“工作日”无法令公众获知准确的办公时间;对机构地址的表述也未列明公共交通工具换乘方式或者方位示意图,以方便不熟悉路途的公众。
政府不应过分审查申请信息公开人身份
依申请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的保障和落实公众知情权、减少政府机关公开政府信息自由裁量空间、提升政府管理透明度的重要制度。在依申请公开信息平台的有效性方面,调研组考察了地方政府门户网站是否提供了依申请公开栏目,是否提供申请表格,是否具有在线提交公开申请的功能,在线提交系统是否具有便民性和有效性,提交申请是否准确地适用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
从调研结果看,很多问题值得关注。一些网站并没有建设在线提交申请的平台,或者所建设的平台只有空架子,没有真正发挥作用,公众无法通过日益发达的互联网向政府索取信息;有些地方在线提交平台设计不够便民,一些网站的在线提交平台、申请状态查询等功能没有被置于网站醒目位置,特别是没有集中排列于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之上,需要反复检索查找。
一些地方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存在错误认识,各地方普遍对申请人资格认识错误,过分关注申请人的身份,要求申请人告知申请公开信息的目的与用途,要求提供足够详尽的个人信息。这是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错误理解,超出法定授权和法定目的收集个人信息,超出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申请人应提交材料的范围。
报告指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要促使政府依法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以提升其透明度。因此,即便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未必都属实,只要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不能公开的,政府机关就有义务公开信息,没有权力去审查申请人身份。
拆迁信息公开不理想
调研发现,43个地方城市中有相当部分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显示,2009年度的公开信息申请中涉及拆迁的较多,这表明公众对拆迁问题的社会关注度极高。
很多地方政府都较重视在其门户网站乃至拆迁主管部门的网站上公开有关拆迁的信息,有的地方还专门建有城市拆迁方面的网站,集中公开有关信息。
但是,拆迁信息的公开程度不理想,一些地方政府网站没有提供拆迁信息,通过其网站提供的检索功能也难以获取有关信息;一些地方政府网站虽然提供了拆迁信息,但主要集中于拆迁的法规政策及拆迁公告,对于拆迁公司、拆迁补偿评估公司、安置房等与拆迁有关信息的公开力度不够。而且有的地方拆迁信息只公开在市级政府网站上,有的则只公开在拆迁主管部门的网站上,为了获取全面的拆迁信息,公众必须在市级政府门户网站和拆迁主管部门网站反复进行检索。
信息存在不一致现象,主要表现为拆迁法规政策或者拆迁公告的数量、内容不完全一致,由于一些地方的拆迁信息零散地分布在市级政府门户网站和拆迁主管部门的网站上,有的信息只存在于市级政府的门户网站上,有的则只存在于拆迁主管部门的网站上,不能一站式地提供最全面的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资源需要整合
报告最后提出,提高政府透明度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只是中国构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过渡性规定,其法律位阶决定了其不可能自如地解决公开与不公开、如何公开等问题。而且,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不公开信息的界定、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的关系、依申请公开的资格与程序等的规定都有不完善之处,这也成为各级政府机关误读甚至错误适用有关制度的根源。因此,逐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不容回避的课题。
确保有充足的人力、财力用于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调研中,有的地方政府咨询电话长期无人接听或者占线,电子邮件无人回复或回复迟缓,除了工作态度等原因外,最大的原因是个别地方政府处理信息公开事务的人力资源有限。因此,各地有必要视情况配备专职人员和投入必要经费,定期开展自查,注重政府信息公开和网站运营质量,提升便民性,建议各地方政府定期对本级政府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各项制度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状况、工作态度以及网站运行状况、信息与相关栏目设置排版的科学性、检索功能等的有效性、依申请公开等在线服务平台的运行状况等进行检查评估,不断提高网站功能的可用性,杜绝信息与公众捉迷藏的现象,确保公众以最少的时间、最小的经济成本获取更多信息。
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整合力度。当前各地的电子政府建设,基本采取地方政府与所属部门、下属区县各自建设网站的做法。虽然地方政府的门户网站基本都可以做到在其醒目位置提供所属部门和下属区县网站链接,但是,难免出现信息不集中、不一致的问题。建议有关政府机关研究如何对信息进行整合,使公众在一个网站上就可以获取所需的各项信息,并对“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或者栏目进行整合,今后地方政府在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过程中,注意网站运营的连续性,避免重复建设和多个门户网站同时运营。